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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商标纠纷红蜻蜓暂缓发行股票

红蜻蜓网讯,上市发行股票,畅游资本市场,是很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一刻。上市不容易,因此被喻为鱼跃龙门。然而,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浙江红蜻蜓)却选择在上市前一天的关键时刻宣布暂缓发行股票,原因是遭到举报。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,该举报实际上与一起商标纠纷相关。

据报道,按照浙江红蜻蜓原定的工作日程,今年四月三十日完成初步询价,5月5日进行网上路演,网上申购及缴款日为5月6日。然而,5月5日凌晨,浙江红蜻蜓突然发布公告称:因发行人近期收到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,发行人及保荐机构(主承销商)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主承销商)出于审慎的考虑,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。原初步询价与推介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原定于2015年5月5日举行的网上路演。

这一举动引起了广泛关注。据报道,在浙江红蜻蜓上市前夕,网上便有不少消息称,红蜻蜓公司与另外一家名为鹿城红蜻蜓的企业存在商标纠纷,并进一步确认商标纠纷就是公告中所说的举报事件。鹿城红蜻蜓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,是自己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了浙江红蜻蜓。

据报道,鹿城红蜻蜓与红蜻蜓集团之间关于红蜻蜓的商标使用问题由来已久。早在2003年,红蜻蜓集团就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院,认为自己拥有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,该商标于1996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,后经宣传使用,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。鹿城红蜻蜓明知其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,仍将红蜻蜓登记为企业名称,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,同时侵犯了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在一审法院判决鹿城红蜻蜓构成商标侵权,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后,鹿城红蜻蜓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。2004年03月16日,在浙江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主要内容为:鹿城红蜻蜓须规范使用红蜻蜓字号,从此双方互不投诉或不要求对方撤换字号,如有任何一方违约,需赔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。

此后,同处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一直相安无事。直至2014年四月,浙江红蜻蜓以商标侵权为由,将鹿城红蜻蜓及其代理商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。鹿城红蜻蜓随即提起反诉,认为浙江红蜻蜓侵犯自己的企业名称权,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。随后,浙江红蜻蜓向法院申请撤诉。

有媒体称,鹿城红蜻蜓诉红蜻蜓集团侵犯企业名称权一案,温州市中院已经正式立案,并将于2015年05月29日开庭审理。但查询温州法院网的开庭公告,并未看到此案件相关信息。红蜻蜓集团证券部工作人员的答复非常官方:这个诉讼内容我们会在稍后的信息披露中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披露,不久我们会根据证监会要求拟定公告,给投资者和媒体一个详细的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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